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聘请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临时聘请专家开展非职务性劳务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专家参与学术报告、评审鉴定、咨询论证、命题监考等劳务活动的报酬,不含差旅费、住宿费等实报实销费用。
第四条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 10 年,且无法律法规禁止的执业情形。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五条专家费用主要包括讲课费,评审、鉴定费,咨询费,其他劳务费,费用标准均为税后标准:
(一)讲课费
专家级别 | 每学时标准(元) | 半天上限(4 学时) |
副高级职称 | ≤500 | ≤2000 |
正高级职称 | ≤1000 | ≤4000 |
院士 / 全国知名专家 | ≤1500 | ≤6000 |
注:多班次并课不重复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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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鉴定费
会议/现场形式(按天计发):
正高级及以上:首日≤800元,次日起≤400元/天
副高级及以下:首日≤500 元,次日起≤300元/天
通讯形式:按次计发,为会议标准的 20%-50%
(三)咨询费
专家级别 | 单日标准(元) | 半天标准(会议式) | 通讯形式(单次) |
高级职称 | 1500-2400 | 标准的 60% | 标准的 20%-50%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1500 | 标准的 60% | 标准的 20%-50% |
院士 / 全国知名专家 | 上浮 50% | 上浮 50% | 上浮 50% |
(四)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六条支付流程
(一)劳务结束后,由学会填写《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发放明细表》(含专家信息、时长、金额等);
(二)经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七条税务要求:学会需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代扣代缴个税。
第四章 预算与监督
第八条劳务费用预算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 50%,超比例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禁止情形:
(一)为本学会履职专家发放劳务费;
(二)超标准、虚列费用或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除外);
(三)专家未履职或违规的,不予支付费用。
第十条监督机制:
(一)内部:定期自查劳务费发放台账;
(二)外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专项检查,违规者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