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4-09-20点击数:12

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包括学会依法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等非营利性活动时开具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票据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学会使用的主要票据种类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用于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接受公益性捐赠;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及暂收款项;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

第五条财政电子票据应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其数据标准、防伪方法及查验服务应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          票据的监(印)制与领用

第六条学会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天津市财政局监(印)制,票据式样、编码规则及电子数据标准执行全国统一规定。

第七条学会领用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八条再次领用票据时,需提交前次票据使用情况报告(包括票据种类、使用份数、作废记录、收取金额等),经天津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第九条票据领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使用量,特殊需求需书面说明并经审批。

第四章          票据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学会应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开具电子票据应确保数据完整、来源可靠,传输过程中不得影响票据真实性。纸质票据填写需字迹清晰、项目完整,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并保存联次。

第十二条禁止转让、出借、串用、涂改票据;不得擅自销毁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等变动时,应在15日内办理票据变更或注销手续,未使用票据需登记造册并核准销毁。

第五章          电子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学会积极推进电子票据应用,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现开票、传输、存储及查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票据元数据应加密存储,确保未被非法篡改;财务部门需按会计信息化要求归档电子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十六条学会定期开展票据管理自查,接受天津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或保管票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转让、伪造票据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会计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